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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凤玲:为首次明确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管理职责叫好
责任编辑:杨艳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时间:2023-07-19 10:45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工作委员会共有八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其中最引人注目和让人拍手叫好的是“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一项。

  多年来,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人大代表能否进行监督管理,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些人认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管理。这些人的看法,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是混淆了“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首先,人大常委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代表仅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无论是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但人大代表作为个人无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其次,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自身也要接受选举他的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平时可通过联系走访群众、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方式接受监督。由此可见,人大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进行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都是一个群体或集体,实际操作中,每位代表的履职情况都必须由具体的工作机构来登记、公布、管理、完成。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管理理应由它和它的工作机构来具体完成。因此,明确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监督管理,不但在法理上讲得通,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非常及时和必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设,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发文强调要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2021年再次发文强调要建立健全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推进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这些要求的提出,为各级党委和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实现路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责不够明确、任务措施不够具体、监督管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督管理的实效不够明显。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首次将“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作为八项职责之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对代表履职管理责任的进一步细化实化,有效弥补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管理的实操空缺,必将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增强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也要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职责制度,将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列入职责范围,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提高代表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有了对代表履职监督管理职责之后,就可以对代表的履职尽责提出具体考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要及时健全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制定出台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办法,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总之,要通过上下协作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胡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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