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倍受社会关注的平凉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8月29日通过,并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1月29日批准。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目的意义。对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进行立法,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烟尘、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推进新时代城市管理法制化建设,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和谐宜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制定依据。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外省市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结合平凉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关于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燃放和管理原则、行政执法主体、社会责任、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共十七条2309字。
关于燃放原则和管理原则。《规定》第三条明确: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又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责任主体。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我市实际,明确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要执法主体,并对两个部门的执法范围作了划分。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关于社会责任。文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燃放和管理责任,并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赋予了责任范围内的管理职能。
关于禁止燃放区域。从安全环保的角度考虑,《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在十二类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机关单位和教育、科研、医疗、金融机构,交通枢纽、人流密集场所、相关重点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销售场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高考期间等。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燃放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燃标志。
关于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中心城市划定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兴盛路,西至聚仙桥,北至北山根,南至青兰高速G22。其他县(市)的限制燃放区域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三类情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即:一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十五、二十三,这六天可以在七时至二十二时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婚丧嫁娶当日六时至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三是依法取得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倡导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屋顶、阳台以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的方式燃放;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燃放;禁止以其他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实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并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实施日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从公布到实施应当有不少于三个月的准备期。《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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