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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人大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时间:2013-05-05 00:11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3年4月26日平凉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撤职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组织开展的询问。
  第二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也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告知询问对象。
  第六条  专题询问在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之后,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进行。
  第七条  专题询问一般采取一问一答、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名提出;可以提一个问题,也可以提几个问题;可以一次性提出,也可以连续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回答。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的,可委托受询问机关其他负责人回答,但须提前汇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补充回答。
如所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可由几个部门分别回答。也可以提前汇报主任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或主体执法监管部门进行综合回答。
  第八条  受询问机关当场回答不了的,应当说明其原因,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在会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作为对“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受询问机关办理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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