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年度立法项目的征集、立项初审和协调汇总工作,代拟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2、负责起草主任会议相关议案的代拟稿,起草或参与起草相关法规草案。
3、负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稿、表决建议稿。
4、负责立法修正案、立法解释案的受理、草案起草、公布和法规解答工作。
5、负责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和出台后的论证、评估工作。
6、负责地方性法规公布、清理和废止工作,编辑印制法规单行本、法规汇编。
7、负责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8、负责组织或参与相关的立法调研活动。
9、负责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0、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和意见。
11、负责督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法制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12、负责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13、负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业务工作。
14、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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