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讲话要求,要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监督和保证宪法有效实施,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肩负着各自重要职责。
关于全国人大的职责,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新增第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也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推进合宪性审查。
关于地方人大的职责,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新修改的监督法新增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
从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监督和保证宪法有效实施,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共同职责,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分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监督”“解释”“合宪性审查”等法定方式保证宪法实施。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立法、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等方式措施,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如何更好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任务重点,全会决议指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可见,人大要更好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就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体系,形成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方面探索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相互配合,又互为补充,形成合力,有力维护宪法权威和全国法治统一。
二是在“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方面,既要探索建立“一府一委两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制度,又要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制度。同时,也要探索建立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将保证宪法遵守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组织、公民提出的涉及宪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向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加以有效解决,及时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三是在“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回应社会和群众对涉宪问题的关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健全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
来源:《人大研究》杂志
作者:胡凤玲(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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