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属于自己当家作主的一切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为了更好行使这些职权,人民代表大会除保留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四项职权之外,把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授予了由它选举产生的政府、监委、法院和检察院,分别由这些国家机关代表人民独立行使相应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对这些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作为体现全国人民根本意志的宪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把职权授予政府、法院、检察院和监委之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就是选举和被选举、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就应当交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再行使这些职权,否则,就混淆了国家机关的职权,违背了宪法精神,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背道而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但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不注重运用宪法赋予的立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责,而是习惯于把本来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相关国家机关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拿来直接行使。比如,法律赋予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预算权,就是让人大替人民管好“钱袋子”,通过人大会议审议、表决、批准等法定程序,监督政府花钱的行政行为,确保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意愿,确保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但个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却把人大监督花钱,当成了人大直接花钱,政府在预算内正常花的每一笔钱都要向人大报告,这就有些超越了法定界限,干了政府的事情,把本已授予政府的行政权力又拿来自己行使。再比如,《监督法》出台之前,有一些地方人大搞“个案监督”,对一些还在法院审判环节的案件,人大就开展监督,这样做不利于宪法法律赋予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有效行使。这都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一定程度上干扰和妨碍了被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该及时纠正和坚决预防。人大行使职权一定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
与此同时,尽管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人大不能再拿来行使,但政府、监委、法院和检察院在依法行使这些职权时,也应当注意处理好与人大的几个关系:一是依法行权与人大立法的关系。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但都必须贯彻执行人大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确保国家法治统一,保证国家机关按照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行使职权。二是依法行权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依法授权,是为了分工负责,更好地代表人民行好职权、办好人民的事情。但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个国家机关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职权,接受人民监督。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三是依法行权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关系。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都要依法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是依法行权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关工作人员一部分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选举任命之后,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被依法赋予了相应职权,但如果不能很好行使,人民群众不认可,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通过撤职、罢免、免职等方式取消其职务。可见,国家机关虽然被授予相应的职权,但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当家作主的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一定要心怀法纪,把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切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作者: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胡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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