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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责任编辑:杨艳 来源:人民代表报公众号 时间:2023-05-10 16:14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行使权力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上依法行使职权。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我国人大工作实践,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每年一般只开一次会议,且会期一般都较短。只有特殊情形下才召开临时会议。乡镇人大虽可多开几次会议,但会期更短,每次会议一般在一天到两天。因此,大量时间是处于闭会期间。由于人大代表负有重大责任,要决定本辖区重大事项,仅仅在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客观上需要代表在闭会期间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有的准备工作还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因此,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要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从人大代表自身履职角度讲也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以上各级地方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1995年后,乡级人大设立了主席、副主席。随着人大组织机构完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开始引起广泛的重视,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也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例如,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人大常委会有关的会议,进行视察,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比如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以及保持同选民或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联系,等等,这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的已上升为法律条文载入代表法。

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代表个人可以分散地进行,但是更多的是需要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进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表自己做客观上有一定难度。闭会期间活动也是代表履行职务的行为,可能涉及不同单位,需要多方面协调,并做必要的准备。如果均由代表自己去做,势必会分散代表精力,有的可能还做不好、做不到位。

第二,有些代表活动必须有组织地进行。有的闭会期间活动,是有组织的行为,代表个人无法自行组织进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这些活动就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不能哪个代表想列席就列席,想参加就参加,而是要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决定有组织地进行,受邀请列席或决定参加的,有关代表才能列席和参加。

第三,有组织地进行代表活动,便于有关单位接待。人大代表数量众多,如果无组织地由代表自行进行活动,则可能严重影响有关单位工作,而有的可能需要代表关注的则得不到必要的关注。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统筹安排,以尽量减少对有关部门工作的影响同时督促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有利于增强代表活动实效。由于我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如何组织好众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高活动的效率,及时汇集、反映代表开展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总结好代表活动的经验,等等,这些在客观上需要常委会组织协调。有常委会的组织,可以使代表活动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增强代表活动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总结代表活动的经验和及时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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