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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做法可行吗?——可以or不宜or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杨艳 来源:重庆《公民导刊》 时间:2023-04-18 11:39

  

(该文成稿于2012年,刊发于重庆《公民导刊》杂志2012年第8期“争鸣”、陕西《法治与社会》杂志2012年第12期“辩论大厅”。)

    某乡人大为了激励乡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决定以乡人大的名义,对代表建议办理单位分等次予以奖励。有人认为,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权力机关不应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奖励。也有人认为,此举能激励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创新做法,具有积极意义,应该推广。

乡镇人大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做法可行吗?请看本期争鸣。

乡镇人大无奖励权

重庆市石柱县司法局 陈鱼乐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无奖励权,奖励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越权之嫌,不宜推行。

此举与法律规定不符。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3种职权,但其中并未设定奖励职权。无论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还是依法监督,均应遵循权由法定。法未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与法不符,就是超越职权。所以,以乡人大名义对代表建议办理单位——乡政府职能部门分等次予以奖励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纠正。

而政府部门办理建议是法定职责。地方组织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代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就意味着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是法定职责,无论奖励与否,愿意与否,积极与否,都必须毫不犹豫地办好并负责答复。

总之,乡人大奖励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的做法不妥,不宜推广。

考核可以,但不宜奖励

重庆市璧山县人大常委会 王禧华

笔者认为,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乡人大奖励建议办理单位于法无据,但可以考核建议办理单位。

组织法、代表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可见,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乡镇人大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权限是指县级以上人大,至于乡镇人大却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外,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做法还会”淡化”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人大意识,不宜推行。

乡镇人大虽然不宜对建议办理单位进行奖励,但可考核建议办理单位。可以把“领导重视、方法措施、落实情况、代表及群众意见和综合评定”等列入考核内容,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同时,把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的单位、上级对口部门以及相关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整改落实;在次年的人代会上公布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考核情况,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督促办理单位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

乡镇人大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合法有益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笔者认为,由乡镇人大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是乡镇人大加强建议办理工作督查力度之举,可以有效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效,且合法有益,应该推行。

关于代表建议的交办、办理和答复,代表法只有原则规定,至于如何督办,代表法第四十二条只笼统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样一来,乡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谁报告,法律却没有明确。如果乡镇人大依法制定相应的代表建议办理考核奖励办法,对代表建议的交办、办理、督办、考核等,依法依规予以细化明确,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但乡镇人大及其机构人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有督查之责。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大多数省市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因此,乡镇人大制定考核奖励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相应办法,符合法理。

乡镇人大制定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考核评比办法,依法依规细化代表建议的研究处理、答复时限、答复程序要求、代表满意率、建议事项办成率等评分标准,按年度对代表建议办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考核评比,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必将有助于提高建议事项的办理成功率和代表满意率。

乡人大奖励建议办理单位有待商榷

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  周菊

乡人大奖励乡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办理工作的做法,存在价值取向偏低、奖惩不对等等问题,难以起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此做法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乡人大奖励乡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办理工作的做法,存在奖励倡导的价值取向偏低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19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的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可以看出,办理代表建议是乡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在管理心理学中,奖励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具有一种积极的、向上的激励作用。乡人大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行为,是对政府部门做好本职工作的肯定,还是做好本职工作就给予奖励?此举显然过分关注了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强化了部门办理工作的被动性,弱化了自觉完成本职工作的自律性。

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奖惩还存在不对等情况,即表扬奖励的多,通报批评的少,这种只有表扬奖励、少有批评惩罚的做法,难以真正实现奖励的目的。此外,办理代表建议多的单位一般都会被评为先进,而某些单位因工作主动性、前瞻性强,各方面工作都做得好,相应的人大代表的建议就少,甚至没有。本该肯定表扬的这种工作行为和态度,却因没有代表建议及相关办理工作而被乡镇人大忽视,这会挫伤这些部门及其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乡人大对建议办理单位的奖励要慎重,让大家对奖励多一份敬重,多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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