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全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责任编辑:人大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时间:2011-05-16 00:10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全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实现“五个到位”  严把“四个关口”  坚持“三个结合”

 

     近年来,平凉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探索中完善、在实践中创新,努力提高工作水平,较好地发挥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

 

 

实现“五个到位”  夯实工作基础

 

 

宣传发动到位。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之后,常委会组织办公室、法工委,起草印发了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在“一府两院”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配合下,采取开设专栏、专题讲座、公开咨询、发放宣传品等形式,综合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大及“一府两院”在规范性文件夹备案审查中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民共同参与,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创造条件,形成了各级人大依法备案审查、“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研究部署到位。坚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重要措施来抓,在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于20099月召开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同时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相应会议及时启动了工作。在制定2010年、2011年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时,经过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讨论,都将检查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为主要议题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促进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机构人员到位。常委会确定1名副主任分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市编委批复在法工委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承办具体业务。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都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确定或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了工作人员,特别是部分县人大常委会还报批设立了正科级建制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室),增加了专用编制,选调了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为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

学习培训到位。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范围怎样确定、标准怎样把握、程序如何操作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学习培训工作。20099月,结合召开工作启动会议,邀请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市人大机关、各县(区)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20106月,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对“一府两院”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法工委主任进行了培训,各县(区)也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举办了业务培训班,通过提高业务素质推动了工作任务的落实。

制度建设到位。根据监督法和《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起草了《平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一府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接收、登记、初审、分送、存档、审查和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在工作启动时就纳入了制度化轨道。

 

 

严把“四个关口”  保证工作实效

 

 

严把报备关。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督促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后30日内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至目前共审查登记符合报备规定的规范性文件6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务规范性文件2件。在具体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报备主体、报备程序、报备期限、报备格式、报备资料等细节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统一制发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备案目录、备案报告格式、文件制定说明格式、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报备文件格式,指导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工作,从文件报备环节为开展备案审查奠定了基础。

严把审查关。对于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接收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文件制定过程、初步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按规定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备的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接收登记,并负责做好分送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具体审查过程中,较好地落实了三级审查、集体把关的要求,先由法工委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审查;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同意后,送交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对形成的具体审查意见,特别是提出纠正意见或撤销案的,提交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层层把关和集体讨论决定,保证了审查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严把纠错关。通过法工委初审、法工委及相关工委复审、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的进行备案。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存在其他方面不适当的情形的,由法工委和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督促报备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重新报备,基本做到了“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严把反馈关。对于完成三级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由法工委主任、常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后,正式备案并及时向报备机关以审查意见书的形式反馈备案审查结果。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法工委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备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并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修改意见,指导报备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做好二次报备工作。

 

 

坚持“三个结合”  提高工作质量

 

 

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针对被动审查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在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实践中,着眼提高事前监督工作水平,努力做到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对于由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统一审查与专业审查相结合。对市政府及各县(区)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和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开展主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法工委接收登记后进行统一审查,再根据文件内容分送相关工委或几个工委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发挥法工委“统”的作用和其他工委“专”的优势,调动了常委会各内设机构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了统一受理、分工协作、多方审查、共同把关的工作机制,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坚持沟通协调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市政府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衔接,听取报备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说明,支持报备机关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当的内容。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市政府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探讨交流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易行的指导意见,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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