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在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滚多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悉心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不断加强制度能力建设,拓展备案审查范围,丰富审查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备审质效,较好地发挥了备案审查在人大监督中的职能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平凉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5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地方性法规(《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正)》《平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件,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2项,督促7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全面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经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未发现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未发现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未发现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
按照省人大的安排部署,全面清理了我市自2015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接受备案审查巡回指导。
二、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法工委加强与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沟通联系,督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对接受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和职责分工,法工委接收登记初审后,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同意后,转送相关专工委,与法工委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起草存在的共性问题,协同市司法局以函件形式向各县(市、区)发出提醒,指导文件规范起草。
(二)坚持全面审查与主动审查、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着眼提高事前监督工作水平,加大主动审查的力度,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借助外脑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联合相关专工委审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三)坚持沟通协商与业务指导相结合。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保持密切衔接,主动请示汇报,沟通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加强与报备单位的沟通协商,探讨交流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时建议修改,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个别报备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投入不够,推进力度不大。“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还存在现实困难。二是报备工作还不够及时规范。报备单位“有件必备”的常态化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部分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未能严格按要求、按程序、按时间报备,还存在迟报漏报现象。三是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业务性强,专业要求高,法治专业力量缺乏,借助外力支持还不够深入。
四、2025年工作打算
2025年,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坚持党对备审工作的领导,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新制定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主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努力拓宽备审范围,进一步提升备审质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督促“一委两院”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借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做法,探索市级巡回指导审查方式,组织力量成立巡回指导审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巡回指导审查,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相关问题,破解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力量不足的难题。
(二)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在对上联系、对下指导、信息共享、专家论证、意见反馈等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报备,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不同审查方式,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备案件,及时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对不自行纠正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不予修改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联络指导,进一步提升备审能力。围绕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通过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培训班,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推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同时,视情况赴外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推动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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