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
责任编辑:杨艳 来源:农业城建环保工委 时间:2023-05-08 16:56

 

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打好种业翻身仗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严格执行种子“一法一条例”,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不断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强化种子市场执法监管,为确保我市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群众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市种业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在种子“一法一条例”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普法宣传还需加强。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检查发现,种子“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手段仍以传统方式为主,一些农民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晓率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购买种子时不进行来源和质量查询,不索要票据。部分种子经营者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经营档案和销售凭证不够齐全;有的人员年龄偏大,对使用电子设备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登记无法有效落实。

二是政策机制不够完善。种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我市在种子科研、繁育、保护、推广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一些奖补等优惠扶持政策力度较小,激励作用发挥有限。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仅有4家,数量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种业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产学研融合等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制约了种业发展。

三是科研育种能力不足种子“一法一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育种技术研究,促进种业科研成果转化,但我市在种子科技攻关、新品种培育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主要表现在:农业科研机构和具有种子研发能力的企业较少,专业人才紧缺,科研力量薄弱,大部分还处于常规繁种和杂交育种阶段,品种选育步伐缓慢,育种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的成效不够理想;育种核心技术创新不足,育成新品种虽有一定数量,但重大突破性品种较少;现有种质资源库圃和良种繁育基地条件落后、技术水平不高,种质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有待提升。

四是执法监管有待加强。《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从检查了解情况看,除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站外,各县(市、区)均不具备有资质的种子种苗检测机构,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匮乏,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难以满足执法监管需要。农业执法队伍专业人才短缺,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足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部门联合执法不够经常,对网络销售种子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网络经营秩序亟待规范;未备案销售种子、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种子“一法一条例”和国家《“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子研发、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推动我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种子法治意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种子“一法一条例”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自觉带头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市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种子“一法一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积极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扩大受众范围,采取以案释法、推送科学选种指南等方式,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学法守法、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种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夯实种业发展基础。各级政府要聚焦种业发展中涉及的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重点问题,全面落实“一法一条例”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一是健全土地供给制度。对种子种苗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等优先给予用地支持,按照种子法规定将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切实保障种业用地。二是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依法设立种子专项资金,将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研、基地建设、良种推广、种子储备等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为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认真落实奖补政策。加大对制种企业和良种培育的扶持,全面落实良种补贴和制种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高良种覆盖率,促进育种成果转化为产业效益。四是构建社会化投融资体系。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从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培育壮大市场经营主体。创造条件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和收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种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加大科技研发攻关,提升种业创新能力。坚持将科技创新作为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着力推动种业创新发展。一是开展校企联合攻关。鼓励种子种苗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科研院所及农林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科研合作,共同选育开发优质新品种种子种苗,加快提升我市种业科研实力。二是加强种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种质资源库圃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良种推广示范基地建设,提高标准化生产和现代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为种子种苗新品种研发、选育、推广提供平台。三是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鼓励种子种苗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育种科研攻关,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探索建立高等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种子企业、科研人员之间在新品种研发中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着力构建商业化育种机制,逐步建立以产业为导向、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推进的产业体系。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春播秋播、科技下乡、农资打假等活动,分级分类组织对种子种苗质量检测、农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按照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招录、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加快打造一支懂法律、懂技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化种子管理和执法队伍。强化基层种子种苗管理和执法机构工作运行保障,配套完善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装备设施,不断优化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种子“一法一条例”作为重要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种子种苗市场的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对种子种苗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规定,严格种子备案登记,严格种子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清退出市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种子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二是强化质量检测监管。加强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检疫,从源头上强化监管,杜绝假劣种子、有害生物种子流入市场,有效维护种子种苗使用者的利益。三是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以及跨区域执法沟通协调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常态化开展种子种苗市场巡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劣种子种苗、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套牌侵权、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侵犯育种技术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种子种苗知识产权,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种业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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