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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调研与执法检查之微辨析
责任编辑:人大 来源:人大研究 时间:2017-09-06 14:52

   作者:岳晟

  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开展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和公众对人大工作的认知方面,经常有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发生。二者仅仅只有叫法不同吗?因此,有必要从微观层面将二者加以辨析,找出其异同点所在,以便更为精准地领会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有所区别地落实好法律法规。

  一、二者的相似性

  我们之所以经常将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模糊地看成是同一回事,与其有许多共性特征有关。

  1、都是法定的监督手段之一。监督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对专题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作了规定。不难得出,二者首先都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两种刚性监督手段。

  2、都是专题听取审议有关报告的前置工作。根据监督法第十条规定,专题调研于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进行。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见,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前置程序。

  3、都要有计划地确定议题。按照监督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要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按照“多中选重”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筛选议题。

  4、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大体都要经历选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形成报告、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审议相关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相关“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检查报告、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并交由“一府两院”限期研究处理或执行、常委会跟踪督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或执行审议意见或决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情况。

  当然,除了上述地方之外 ,二者的共同点还有很多。比如,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都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来开展。都实行全程公开。都要形成专项报告并由工作组组长,以工作组名义分别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都可以邀请一定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委会会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二者的差异性

  尽管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有许多地方是相同的或者相通的,但是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监督手段,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特质、各有各的规定性。

  1、选题重点不同。专题调研的议题要围绕“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来确定。执法检查的议题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来确定。

  2、组织机构不同。根据监督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专题调研由主任会议组织,其工作机构叫专题调研组。执法检查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具体由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其工作机构叫执法检查组。

  3、监督对象不同。专题调研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执法检查的对象,除了“一府两院”,还包括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领导部门。

  4、目的不同。组织专题调研意在掌握基本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热法检查意在以具体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5、选点要求不同。为了把情况吃透,专题调研选的点应当全面、分别代表不同类型的情况。特别是要选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和条件特殊的地方。而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执法检查最好是随机抽点。

  6、报告内容不同。专题调研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的简要情况,“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重点是存在什么问题及原因分析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简要情况,“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重点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有哪些没有落实、为什么没有落实、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何依法抓好落实、对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建议。

  7、审议重点不同。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调研检查报告时,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审议专题调研报告,侧重于对“一府两院”相关工作评价客观不客观、问题找得准确不准确、提出的意见建议科学不科学。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侧重于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梳理得全面不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还有哪些、对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8、处置结果不同。专题调研后形成的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一府两院”限期研究处理并报告办理结果。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实行“二次审议”和“二次满意度测评”。属于不满意的,要退回“一府两院”重新办理并报告,直到组成人员满意为止。对执法检查后形成的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除了通过上述程序办法督促落实外。有立法和修法建议的,要及时反馈给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转自《人大研究》2017年第8期  作者:岳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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