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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责任编辑:人大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时间:2010-05-12 00:09

(2003年1月22日平凉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 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已经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不作变动,如需要变动时仍应经过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日程的变动,可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及早做好准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外,都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由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可通知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在我市的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章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最迟应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之前,提出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也可以拟订议案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并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该议案的有关书面材料。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一般应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进行汇报。如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

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可分别委托其它负责人汇报 。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印发或发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或者提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章询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询问的问题,应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问题,也可以是“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中不清楚的问题。

    第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内容,应属“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的、严重违宪违法的、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质询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的理由。

    第十九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补充答复。

    第二十一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对质询案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四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要紧紧围绕议题,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采用无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需交付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时,如有原则的、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一般应先作出修改说明,然后再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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