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科技、文广、卫计、食药监、旅游等部门的日常联系。
2、负责起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3、负责收集掌握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提供参考。
4、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搞好服务。
5、负责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或专题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7、负责督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8、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相关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
9、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0、负责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11、负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业务工作。
12、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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