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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同票同权”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人大 来源:人民之声报 时间:2016-08-05 09:06

  选举法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这种“大体相等”体现的是“同票同权”的代表选举原则。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这种情况更明显。一是选区人口数相差较大,有的一个选区有上万人,有的却只有几百人。二是选区人数大体相等,但是所选的代表名额却不相同,造成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事实上的不相等。三是城市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明显少于农村选区。

  选区划分看似小事,却是大事,关系到选民权利的平等公正。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实现了中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同票同权”。这一制度闪烁着公平与民主的光辉,是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度。“同票同权”意味着“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的选举权利同票不同值的格局被彻底打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充分体现了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如果在选举实践中,对选区划分并不在意,随性而为,任其发展,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太大,那么,“同票同权”的法律意义又怎么能够得到体现?选民的权利又怎么能够得到保证?

  因此,要保证“同票同权”真正落到实处,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务必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选举的高度认识“同票同权”的制度意义,统一思想,端正态度。首先要摒弃“无所谓”“没关系”“影响不大”的错误认识,站在平等、公正的立场上,划好选区,分好代表。其次要准确把握“大体相等”的原则。“大体相等”是一些地方在选区划分随意性过大的一个重要方面,准确理解、科学把握它的内涵,是确保“同票同权”落到实处的前提。笔者以为,“大体相等”应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得差别过大,可以有一定合理的差别。这种差别,一些地方的做法就是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这是“红线”,也是“底线”。三要加强检查督促。上级人大常委会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负有领导责任。因此,要加强检查督促,在换届选举前加强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对选区划分不合理、差别过大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同票同权”真正落实到位,选民民主权利真正得到保障。

  (《人民之声报》2016年第43期 一版 作者:卢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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